浙江省针织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党的组织建设,浙江省民政厅要求各社会组织将廉洁建设等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以切实推动清廉社会组织建设走深走实;同时,按照税务部门关于申请非盈利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要求,应在章程中明确财产处置的相关要求。为此,协会对章程进行了修改,特召开五届二次会员大会进行审议,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 1、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开始处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其余内容不变。
  • 2、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内容不变,其后增加: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 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第三十七条开始处增加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其余内容不变。
  • 4、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新增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5、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新增 第三十九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6、三十九条之后的序号依次变更。
  • 7、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中第四十六条原文:“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修改为: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章程修正案已经过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的初步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现提交五届次会员大会审议。协会新章程经五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将提交浙江省民政厅审批备案,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针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浙江省针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KNITTING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ZJK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针织行业内及与针织相关的生产经营、教育科研等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行业政策法规,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增强会员凝聚力,推进浙江针织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业务范围为协调管理、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主要业务如下:

(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积极宣传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积极承接政府部门授权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政企沟通渠道,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三)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培养行业技术人才,加快产学研转换,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发展;

(四)开展行业基础调查,对行业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针织行业技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组织经营管理、职业安全等教育培训以及人才技术、行业经验等交流活动;

(七)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相关展会和行业论坛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八)承办会员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针织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注册并在浙江省内开展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宣告破产、依法注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届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九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一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五十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五十一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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